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 1035 号
为规范农业植物实质性派生品种鉴定和判定工作,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及其配套规章有关要求,我部制 定了《农业植物实质性派生品种判定指南》 ,现予公告。
附件:农业植物实质性派生品种判定指南
农业农村部
2026 年 6 月 26 日
附件
农业植物实质性派生品种判定指南 为规范农业植物实质性派生品种( EDV) 鉴定和判定工作,为 育种者、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司法机关等解决 EDV 相关争议提供 指导,特制定本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农业农村部按照分步实施要求发布的 EDV 实 施目录中相关植物属(种)的 EDV 技术鉴定和判定。
二、基本原则
(一)实行综合判定。 EDV 技术鉴定和判定相对独立,技术鉴 定为判定提供依据,判定还要结合品种遗传相似度阈值,必要时综 合考虑育种方法、选育过程、亲缘关系等因素。
(二)坚持快速高效。 科学运用分子检测、表型测试方法,优 先选择便捷高效的分子检测技术,确保技术鉴定时效性和准确性。
(三)符合产业实际。 阈值确定既要反映当前育种水平,也要 兼顾发展趋势,充分凝聚行业共识。 当品种间遗传相似度等于或 者高于阈值时,触发举证责任转移。
三、技术鉴定 技术鉴定是指由具备 EDV 技术鉴定条件的检测测试机构按照相关技术标准或方法,对被控品种与原始品种是否可能存在实 质性派生关系进行评估。
(一)鉴定方法。 采用分子检测或者表型测试方法。
1. 分子检测。 EDV 保留原始品种基因组的比例明显多于通 过正常杂交育成的品种,甚至几乎保留原始品种全部基因组。 可 利用分子技术检测品种间遗传相似度,评估是否可能存在实质性 派生关系。
2. 表型测试。 除派生行为引起的性状差异外,EDV 与原始品 种其他性状基本保持一致。 可通过测试品种间表型差异,评估是 否可能存在实质性派生关系。 (二)方法选择。 为确保技术鉴定工作科学高效,优先选择分 子技术检测。 没有分子技术标准的可开展表型测试,由双方协商 确定,未能协商一致的,由相关判定主体确定。
1. 分子检测。 综合考虑 DNA 分子标记可获得性、鉴定效率、 准确性及成本,选择高通量检测平台的标记类型,技术流程按照有 关国家标准或者农业农村行业标准执行。 没有高通量标记技术标 准的,可参照 SSR 标记等技术标准。 同一种植物可以采取多种分 子技术检测方法的,由双方协商确定,未能协商一致的,由相关判 定主体指定。
2. 表型测试。 参照相应植物属(种)的植物品种特异性、一致 性和稳定性(DUS)测试指南,开展一个生长周期的测试,出具包含品种描述及性状对比的报告。 如果派生行为产生的性状未列入测 试指南,测试机构可按照行业通用方法开展表型测试。
四、阈值确定原则 阈值是指采用分子技术检测时,品种间遗传相似度触发被控 品种为 EDV 的临界值。 采用表型测试时不设置阈值。
(一)当品种间遗传相似度等于或者高于阈值时,触发举证责 任转移。
(二)阈值基于科学算法,在考虑产业实际、发展趋势和国际 通行做法的基础上确定。
(三)不同植物属(种) 应单独确定阈值。 同一植物属(种) 采 用不同分子标记法时,独立确定阈值。
(四)阈值将根据育种方法、育种水平的提高进行适时调整, 确保与种业发展水平相适应。
五、判定流程 判定是指判定主体在解决 EDV 争议时,对被控品种是否为 EDV 作出最终结论。
(一)证据提交。 原始品种权当事人是 EDV 争议的首要举证责 任人。 原始品种权当事人应提交原始品种与被控品种相关信息,包 括但不限于原始品种已获得植物新品种权的证明、被控品种商业化 证据、具有条件和能力的鉴定机构出具的技术鉴定报告等。 必要 时,原始品种权当事人与对方当事人需提交育种方法、选育过程、亲缘关系,或者其他能够证明品种来源的证据。
(二)判定规则。 针对单一亲本采用转基因、诱变、自然突变、 基因编辑等方法育成的品种,原则上可判定为 EDV。 多亲本来源 的品种,应综合技术鉴定结果和阈值判定,必要时综合考虑育种方 法、选育过程、亲缘关系等因素作出判定。
1. 采用分子方法检测时,被控品种与原始品种间的遗传相似 度低于阈值的,判定为不是 EDV。 等于或高于阈值的,判定为 EDV。 对方当事人对判定结果有异议的,应承担举证责任,可提供 育种方法、选育过程、亲缘关系等证据。 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表 明其品种没有派生自原始品种的,判定为不是 EDV。 不提供证据 或者 提 供 的 证 据 不 能 证 明 其 品 种 不 是 EDV 的, 判 定 该 品 种 为 EDV。
2. 采用表型方法测试时,应结合育种方法、选育过程、亲缘关 系等因素评估两个品种之间的差异性状。 如果差异性状均由派生 行为导致,判定为 EDV,否则判定为不是 EDV。 对方当事人对判定 结果有异议的,应承担举证责任。
3. 因采用不同分子检测方法,或者不同的性状测试方法导致 判定结论不一致的,综合考虑育种方法、选育过程、亲缘关系等因 素作出判定。
六、附则
(一) 派生行为是指利用自然突变、诱变、系统选育、多次回交、转基因、基因编辑等容易产生 EDV 的育种方法培育新品种的 行为。
(二)判定阈值及鉴定机构能力条件由农业农村部植物新品 种保护办公室另行发布。
(三)鼓励原始品种权当事人和对方当事人双方参考本指南 自行协商解决。 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行政调解、仲裁或者诉 讼解决。
(四)涉及行政调解的,EDV 判定主体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 业农村主管部门。 涉及仲裁、诉讼的,判定主体分别为相关仲裁机 构和司法机关。
(五)行政调解、仲裁或者诉讼中涉及技术鉴定争议,或者复 杂案例的,可由 EDV 专家库中的专家提供专业意见,作为判定的 参考依据。
(六)本指南自 2026 年 6 月 26 日起施行。
来源:农业农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