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跃峰副厅长在全区《种子法》及配套办法
培训班上的讲话
同志们早上好:
张站长向我说要举办这次培训班后,我向郭建厅长进行了专门汇报,郭厅长对这次会议非常重视,种子案件时有发生,几次郭厅长都进行了重要批示。郭厅长委托我来这次会议就种子行政执法工作来强调一下,要求种子管理部门要合法、合规做好种子法及配套办法的执行。减少种子案件的发生。
去年1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由十二届全国人大第17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我国种子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标志着我国种子产业进入全面依法治种的新阶段。1月份,农业部下发了“农业部关于贯彻实施《种子法》全面推进依法治种的通知”,要求各地抓紧时间,全力组织覆盖各级的培训,对新修订《种子法》进行详细解读,提出贯彻落实《种子法》的具体要求,把新法送到千家万户,使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学法、守法、用法。 6月29日,农业部第6次常务会审议通过了《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三个配套规章,8月15日开始陆续实施。为做好贯彻实施工作,切实保障各项措施落实到位,我们今天在这里举办配套办法培训班。会议邀请了农业部张东晓处长对新《种子法》及配套办法进行解读,张处长全程参与了种子法的修订工作,希望同志们珍惜机会、认真学习。下面,就本次培训我讲点意见。
一、增强学习贯彻《种子法》及配套办法的自觉性和责任感
(一)是要深刻认识重要意义。新修订的《种子法》是在总结过去15年实践的基础上,结合现代农业发展需求和种业发展现状,并借鉴国际种业立法理念,对我国种业基本法律制度的全面修订和完善。此次修订贯彻了中央全面深化改革、依法治国战略布局的要求,结合发展现代种业的部署,顺应了我国种业改革发展的客观要求,为加快现代种业发展、建设种业强国奠定了法律基础,对于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农业主管部门特别是种子管理机构要深入学习领会,更新观念,深化认识,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种子法》的新要求上来,切实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把各项法定制度和职责落到实处,全面推进依法治种。
(二)是要准确把握精神实质。《种子法》以发展现代种业、保障粮食安全、保护农民利益为宗旨,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按照鼓励创新、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原则,对种业科研育种、生产经营、监督管理等制度进行了全面改革。学习贯彻《种子法》要做到四个坚持,要坚持深化种业体制改革,推进种子管理简政放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要坚持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推进科研改革和自主创新,保护创新者合法权益;要坚持保护农民利益,健全企业行为规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主体责任落实,加大违法行为处罚力度和赔偿责任;要坚持保障粮食安全,完善种子质量监督管理,健全种子储备体系,规范种业对外交流合作,强化安全审查,确保种业安全。
二、全面深入学习宣传贯彻落实《种子法》及配套办法
(一)是要抓好学习。与原《种子法》相比,这次《种子法》修改的内容多、涉及的范围广,大家一定要逐字逐句去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准确掌握。今天来参会的都是盟市、旗县的站长,现在大家是学员,回去就应该是老师。你们的职责就是指导种子企业依法合规经营,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做好领导的参谋和助手。所以你们学好了,学透了,要身体力行,才能真正把种子法贯彻落实。
(二)是要强化宣传培训。各地要充分利用各形式和媒体宣传《种子法》及配套办法,努力营造依法治种的良好氛围。自治区将通过举办《种子法》培训班、《种子法》知识竞赛等活动,全面提升种子管理人员依法决策、依法管理水平,提高种子从业人员依法生产经营水平。各地要结合学习贯彻新修订《种子法》及配套办法,宣传好的典型,曝光违法案件,教育和引导社会公众自觉遵守种子法律法规。
三、提高认识,转变观念,切实履行好法律赋予我们的职能职责
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是五中全会提出的明确要求,也是新《种子法》立法理念之一,希望在座的各位对此应有清醒认识。大家要迅速将认识统一到新《种子法》的规定和要求上来,要站在全局、历史、发展的高度,从大处着眼,来认识新《种子法》。同时要转变观念,把工作重点由事前许可转向事中事后监管。将精力转移到事中过程监控、事后产品监管上,但不得变相增加条件。
(一)是要狠抓队伍建设。新修订的《种子法》进一步明确了种子管理机构的法律地位,解决了长期以来种子执法“责权不匹配”和执法难的问题。种子管理机构受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可以开展种子执法相关工作。明确了种子行政执法的职责,受委托的种子管理机构可以进入种子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可以采取查封、扣押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等强制性措施。因此,没有取得执法委托的单位要抓紧取得委托,切实履行《种子法》赋予的各项职责。这次《种子法》增加了种子管理机构职能,对管理提出了新要求,管理工作任务加大,难度加强,大家要抓住新法贯彻之机,向农业局及当地政府报告,结合新增业务实施,切实争取必要的支持,包括人员、编制、经费、场所、设备设施等,尽快将种子管理体系武装发展起来,做好各项种子管理工作。要抓紧梳理自治区、盟市、旗县各级种子机构职能,明确各级种子管理机构职责,确保种子管理行政执法不“缺位”。
(二)是要严格执法,依法行政。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各地要按照新修订《种子法》及配套办法的要求,全面开展和加强种子管理执法工作。1、要规范执法,完善工作制度。新修订《种子法》在处罚手段上和强制措施方面有了明确规定。各地要按新修订的《种子法》的要求,以落实生产经营许可、标签、档案、审定、质量检验等各项制度为抓手,建立健全种子质量管理制度、行政许可制度、专项检查制度、办案制度、奖惩制度、宣传制度等各项管理制度。要严格执法,依法行政。2、要加大对种子违法行为的打击查处力度。各地要创新工作机制,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地区联合执法工作机制,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假劣种子、未审先推、转基因种子等违法行为。原来,自治区转基因种子很少,基本查不到,近两年来,我们对品种区试、制种田进行了抽检,发现部分地区一些公司搞转基因种子的制种,查到后,我们要求各地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必须坚决、干净彻底的进行铲除这是种子执法的一项重要内容,未经国家审批的转基因作物不允许种植,这一点,一点也不含糊,我们执法的过程中要加强我们的工作力度。同时,要建立种子管理的社会监督机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和网址,及时对举报的种子案件进行查处。要建立种子案件上报跟踪制度,每月逐级向自治区报告案件查处情况,及时、准确公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发现案件及时介入,依法开展调查查处工作,不要等媒体曝光后我们才介入就被动了。3、要切实转变观念,积极创新执法办法。新修订的《种子法》在处罚手段和强制措施方面有较大突破,种子管理机构要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的沟通和协作,做好案件依法处理的衔接工作,确保种子案件得到依法及时处理。4、要明确属地管理责任。新《种子法》第三条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采取措施,加强种子执法和监督,依法惩处侵害农民权益的种子违法行为。第七十条规定:“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或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这些条款都明确了属地管理责任,各级管理部门要知道种子和其它生产资料不一样,种子从选育试验审定到生产使用全过程都在我们农业部门监管之中,我们负有完全责任,想推都推不掉。所以,各级种子管理部门必须加强监管,确保当地农业用种安全。特别是问责条例出台后,对我们种子管理工作是一个巨大的考验,我们每一个种子案件都涉及农民的利益,涉及到农民的利益媒体跟进的比较及时,纸包不住火,一有事件马上会在网络上传播,所以种子执法部门一定要合法合规,而且也要及时跟进,如果我们不作为或乱作为,有可能要受到问责,所以大家应该高度重视种子管理工作。5、要加强部门之间合作。新《种子法》把种子监管上升到政府层面,这有利于统筹协调农业、公安、工商等各方面力量,可以形成合力,有利于加大打击违法行为力度。但我这里要强调的是我们农业主管部门领导下的种子管理站和综合执法大队之间的协调配合。这方面大家反映的比较多,2014年,我签发了文件,自治区农牧业厅专门下达1号文件已经明确了专业执法和综合执法的分工配合问题,种子管理部门和综合执法部门都是一个单位,种子管理部门不要说综合执法做的不好,综合执法也不能抹杀种子执法的专业性,大家应该相互配合,遇到问题及时向上级领导请示,由分管局长或一把手局长解决。总的讲,这项工作是我们农牧业部门的内部事情,大家要相互配合好。不能出现问题谁也不管,出现真空地带,那样两个部门都有责任。
(三)是强化责任追究。本次《种子法》修订,更加明确了农业主管部门、品种审定委员会和工作人员、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的法律责任。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种子管理机构、质量检验机构、试验承担单位要严格依法开展工作,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要坚决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决不姑息,构成犯罪的坚决移交司法机关依法严惩。
希望大家通过今天这次培训,能够深刻领会《种子法》及配套办法的精神实质,全面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内容,在今后的工作中认真落实贯彻执行,为我区现代种业健康发展保好驾护好航,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