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协会

ABOUT SOCIETY

规章办法

  • 第一章 内蒙古自治区种子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全称为:“内蒙古自治区种子协会”。英文译名为:“Seed Association of Inner Mongolia Autonomous Region,”,缩写为:“IMAS”。

        第二条 本团体是从事农作物种子业务的团体法人自愿组成的跨部门、多学科的群众性、自我管理、维护合法经营会员利益、行业自律,自愿结成的地方性、非盈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面向国内外种子产业,借鉴先进经验、吸收先进管理成果,团结广大种子工作者,发展种子产业,强化行业管理,切实为会员服务,为我区现代种业发展努力奋斗。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团体的所有活动和各项工作,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指导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和登记管理机关自治区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住所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鄂尔多斯东街宝塔庄园。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是:

    (一)开展种子管理、生产、经营、科研、市场营销等信息咨询与服务。

    (二)组织种子繁育、生产、加工、贮藏、检验、管理、市场营销等培训,传播种子先进技术,组织开展种子学术、技术交流和对外友好交往活动。

    (三)维护合法经营会员单位利益,组织或代表会员参加诉讼活动,为会员提供法律支持。

    (四)引导或组织新品种引进、开发及品种试验、品种展示。

    (五)遵循WTO规则,组织开展和协调种子贸易活动,举办种子交易会。逐步建立种子价格、市场协调、协商机制,依据市场规则,必要时协会代表会员单位对倾销的非会员单位进行起诉,对会员单位种子数量和价格进行调控,避免企业间的恶性竞争。

    (六)建立行业规范,引导会员自律, 行使行业管理职能。对违规经营非会员单位,协会积极向有关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反映,对其进行行政处罚;损害会员单位利益,协会采取法律诉讼方式进行解决。

    (七)指导会员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健全管理体制和机制。

    (八)受理调研、评估或鉴定事宜,反映会员单位的意见和要求。

    (九)支持创建品牌企业和实施品种保护,打击侵权行为,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十)受企业委托,开展品种试验、品种展示、品种检验工作。

    (十一)受政府部门委托参与与本行业相关的技术、产品的国家(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推动相关标准的贯彻实施。

    (十二)为会员单位开展南繁科研育种工作提供服务,并进行行业内部管理。

    (十三)开展符合协会宗旨的其他工作;承担会员、其他组织和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把本会逐步发展成为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和行业自律能力,切实保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为会员单位和种子产业服务的行业组织。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会员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章程;

    (二)热心致力本团体活动,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自治区民政厅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未在其它社会组织担任负责人;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八)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会)中有中国共产党。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向会员大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管理费用支出不能超出当年总支出的20%。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犯、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上级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有关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自治区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有关机构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于2018年9月11日本会第六次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自治区民政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本会理事会。



  • 第二章 内蒙古自治区种子协会会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会费是协会开展各项服务工作的重要基础条件。为了加强对协会会员会费的管理,充分发挥会员会费在开展协会工作中的作用,本着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专款专用和办事节俭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内蒙古种子协会章程,结合协会实际工作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员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副会长单位,8000元/年,每届缴纳4万元。

    (二)常务理事单位,7000元/年,每届缴纳3.5万元。

    (三)理事单位, 6000元/年,每届缴纳3万元。

    (四)会员单位。企业会员单位:5000元/年,每届缴纳2.5万元。种子管理机构会员单位、农科院所及各级种子协会会员, 1000元/年,每届缴纳0.5万元。

    第三条  会费的缴纳期限和办法:

    (一)内蒙古自治区种子协会章程规定,会员有按时缴纳会费的义务,会员单位一次缴纳五年会费,缴纳时间为每届理事会成立后,1个月内完成会费缴纳。

    (二)新批准入会的会员,应于批准入会后1个月内交纳会费。

    (三)会员会费交纳至内蒙古自治区种子协会账户。

    单位名称:内蒙古自治区种子协会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呼和浩特市青城支行

      号:05-490101040005491

    第四条  会费的使用办法

    协会收取的会费主要用于协会业务活动的支出。其使用范围:维护内蒙古种业信息网为会员提供行业信息,办理会员证书牌匾;召开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的部分开支;召开与会员和行业有关的专题调查和研讨会的开支;召开全区行业会议及开展行业展销活动,对会员单位给予优惠部分的补贴;诚信会员奖励以及社团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其它协会经费支出等。

    第五条  会员单位未按标准缴纳会费视为退会。会员单位退会或被除名时,不再退还其缴纳的会费、资助和捐赠。

    第六条会员缴纳会费后,由协会出具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并发给会员牌匾,确认会员资格。

    第七条 协会会员会费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及财政、税务等部门的监督审计。

    第八条  本办法由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第三章 内蒙古自治区种子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提高会员服务水平,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加强会员的自律性管理,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种子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员应当遵章守法,正确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

    第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协会组织活动的参与权;

    (三)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协会工作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的章程,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协会声誉和合法权益,宣传扩大协会影响;

    (三)按规定缴纳会费;

    (四)协助协会开展学术研究、统计调查等工作;

    (五)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六)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

    第五条 协会秘书处具体负责会员的发展、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章 会员发展

    第六条 凡在内蒙古自治区境内具有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企业、种子科研单位、农业院校、种子管理机构及各级种子协会,承认和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自愿履行会员义务的,均可申请加入本协会。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阅读并认可《内蒙古自治区种子协会章程》、《内蒙古自治区种子协会会员管理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种子协会会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二)登陆协会网站(www.nmseed.com),下载填写《内蒙古自治区种子协会会员入会申请表》。提供工商行政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社会团体需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社团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农科院校和种子管理部门提供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将入会申请表原件1份(加盖公章)和相关证明复印件1份,邮寄至协会秘书处;

    (三)协会秘书处在收到申请资料60日内予以审核,并通过服务平台下发《关于批准入会的通知》,批复日期即为入会日期;

    (四)申请单位在收到《致新会员的函》后,1个月内按照函上要求交纳会费;

    五)协会秘书处收到会费款后,将申请单位信息正式转入会员库,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发票并颁发会员证书(会员牌匾),完成入会程序。

    第九条 各分支机构应在协会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各分支机构发展的会员,均为协会正式会员,由协会统一管理。

    第三章 会员管理

    第十条 建立会员联系人制度,会员单位应指定相对稳定的专人担任联系人,具体负责与协会的日常联系。

    会员发生单位名称变更、单位合并、撤销等情况,应向协会秘书处提交《信息变更登记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会员资格相应终止:

    (一)主动申请退会的;

    (二)企业法人主体发生终止的;

    (三)1年以上不交纳会费的;

    (四)受到协会取消会员资格处分的。

    会员资格终止时,协会秘书处注销原会员单位所持会员证书及会员牌匾,并在协会网站或公开媒体上公告。

    第十二条 会员证书(会员牌匾)由协会秘书处统一印制和颁发。会员证书(会员牌匾)损坏或丢失,应书面向协会秘书处说明并申请补发。

    会员证书(会员牌匾)只作为协会单位会员证明,并不具备其他身份证明或法律用途。

    第十三条 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单位出任代表人发生变更时,应书面向协会秘书处提出变更申请,并经秘书处审核,报协会常务理事会研究批准后,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四条 会员应按相关规定和要求,积极参加有关的例行会议和活动,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的,应作书面解释和说明。

    第十五条 协会副会长以协会名义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时,应提前一周在协会秘书处登记活动有关内容;

    第十六条 凡违反以下任何一款的会员,协会有权终止其会员资格。如被终止会员资格的原因系个人行为,可由其所代表的单位推荐其他人选,经理事会或其授权的秘书长会议通过后替代;如系单位行为,则终止该单位的会员资格,其在协会或下属分支机构中所担任的所有职务予以撤销。

    (一)未经协会批准,擅自以协会名义组织各种活动,如展览、推介、博览会以及出版刊物的;

    (二)擅自以协会名义与境外种子或其他组织联络,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擅自以协会名义从事与经营、贸易、商务有关的活动;

    (四)违反协会章程及有关规定,情节严重者;

    (五)触犯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罚者;

    (六)被工商行政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民政部门取缔者;

    (七)有损于种子事业,并造成恶劣影响者;

    (八)不按时缴纳会费者;

    (九)无故两次不参加协会规定活动者。

    第四章 会员服务

    第十七条 根据民政、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及协会章程,协会向会员收取会费,会费主要用于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会员单位按时缴纳会费将享有相应权利,享受相应服务。

    第十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服务:

    (一)免费获得协会单位会员证书(会员牌匾);

    (二)免费获得协会秘书处通过网站、微信、短信等平台传递的行业最新动态信息;

    (三)免费在协会网站上查询会员单位名录;

    (四)免费在协会网站、微信等平台,宣传和报道本单位动态;

    (五)免费获得参与协会举办行业表彰活动的资格;

    (六)优先获得参加协会举办的各类交流活动的资格;

    (七)优先获得协会组织的行业培训信息;

    (八)经许可后可优先获得协会组织相关活动的冠名权。

    第十九条 对为种子管理行业发展做出突出业绩和贡献的会员单位或从业人员,协会可视情形给予书面表扬、公开表彰、授予荣誉称号或其他形式的奖励。

    第五章 会员退会

    第二十条 会员要求退会,需以书面申请报告协会秘书处,经秘书处审核后,报协会常务理事会研究批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退会者。

    第二十一条 未按时办理会员届度注册登记或注册登记结束之日起3个月未缴纳会费者,视为自动退会。理事及其单位自动退会者,不再作为下届候选人。

    第二十二条 会员退会一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即取消会员资格和享有的一切权利。


  • 第四章 内蒙古自治区种子协会南繁分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内蒙古自治区种子协会南繁分会(以下简称本分会)依据内蒙古自治区种子协会六届一次常务理事会决议成立,英文译名Tropical Breeding Affairs Branch of Inner Mongolia Seeds Association。

    第二条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种子协会章程》和《内蒙古自治区种子协会会员管理办法》制定本分会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分会是内蒙古自治区种子协会所属的非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是由在内蒙古南繁基地(海南)依法从事南繁科研、生产、经营、管理以及与南繁相关的单位自愿组成的群众性、非营利性的行业自律组织。

    第四条 本分会接受内蒙古自治区种子协会的直接领导,遵守《内蒙古自治区种子协会章程》,同时接受内蒙古农牧业厅和内蒙古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遵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规章。

    第五条 本分会的宗旨是:沟通协调南繁各方关系、依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推进诚信建设和行业自律、积极向政府部门反映会员心声,为会员南繁业务和生产、生活提供咨询和服务,推动我区南繁工作健康发展。

    第六条 本分会活动和本分会会员,应当遵守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分会业务范围如下:

    (一)协调南繁各方利益。搭建南繁合作平台,组织南繁科研育种单位,进驻内蒙古自治区南繁育种基地开展科研育种工作,协助管理部门进行行业内管理,协调提供相关服务,并制订相应的服务收费标准。

    (二)协助管理机构对南繁育种单位开展南繁基地田间设施建设、机械管理、各类公共服务设施维护、耕地地力提升、用地管理、生活服务、科研规范管理、转基因安全管理等工作,为南繁科研育种单位提供完善的服务和保障。

    (三)组织南繁技术交流。举办南繁种子繁育、生产、加工、储藏学术研讨培训观摩。

    (四)推进南繁诚信建设。制定南繁行规行约,强化行业自律,规范会员之间合作、竞争行为,调解会员之间的矛盾和纠纷,约束会员不规范行为,抵制不道德行为,建立黑名单制度,震慑违法行为。

    (五)维护会员正当权益。定期开展南繁调研,发现南繁中带普遍性问题,集中反映会员诉求,当会员权益受到非法侵害时尽力提供法律、技术、专业等方面的支持。

    (六)积极争取政府授权或委托事项,承担内蒙古自治区种子协会授权或委托的其他事项以及符合分会宗旨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内蒙古自治区种子协会会员中与南繁有关的企业、科研单位、管理机构,同意《内蒙古自治区种子协会南繁分会管理办法》,在分会秘书处登记后,即成为本分会会员。

    第九条 本分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分会的活动并享受本分会服务。

    (三)对本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本分会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内蒙古自治区种子协会章程》和《内蒙古自治区种子协会南繁分会管理办法》,维护本分会合法权益。

    (二)执行本分会的决议,完成本分会所委托的工作。

    (三)参加本分会要求的有关活动。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一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内蒙古自治区种子协会章程》和《内蒙古自治区种子协会南繁分会管理办法》及违法行为,经分会会长办公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向内蒙古自治区种子协会建议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第十二条 本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分会管理办法。

    (二)选举分会理事会;罢免分会理事。

    (三)审议分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确定分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五)决定变更、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 会员大会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

    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分会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

    第十六条 理事单位应派主要负责人履行理事职责。凡未派主要负责人参加理事会活动的,视为自动放弃理事职务。

    理事单位被其上级主管部门撤消或被工商部门注销,其理事资格同时终止。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主持。副会长单位未派主要负责人参加会长办公会议的,视为自动放弃副会长职务。

    第二十条 本分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分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热心协会工作。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 本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召开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

    (二)组织落实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

    (三)代表本分会签署有关文件。

    第二十二条 本分会常设办事机构为秘书处。秘书处由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工作人员组成。秘书处的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理事会及会长办公会议的决议、决定。

    (二)制定本分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内部管理制度,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筹备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和会长办公会。

    (四)组织行业信息的收集、归类、整理。

    (五)考察推荐优秀南繁工作者和优秀企业,上报理事会予以表彰或鼓励。

    (六)组织调查会员严重违反本分会管理办法的行为,上报理事会审议。

    (七)完成内蒙古自治区种子协会和本分会委托的有关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分会的副秘书长由会长办公会聘任,秘书由秘书长聘任。

    第五章 经费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分会经费来源

    (一)上级协会拨款;

    (二)赞助、捐赠;

    (三)财政、主管部门拨款;

    (四)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第二十五条 本分会的财务非独立设立账户,分会开展活动时向内蒙古自治区种子协会申请资金,由分会秘书处或办公室负责账务管理,最终由内蒙古自治区种子协会统一核算。

    第二十六条 本分会开展业务活动可根据工作实际收取服务费,标准另行制定。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二十七条 本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二十八条 本分会终止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内蒙古自治区种子协会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分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可终止。

    第七章

    第三十条 本管理办法经2018年9月11日第六届第一次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三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本分会理事会。

    第三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报内蒙古自治区种子协会备案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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