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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2019年春季农作物种子市场专项检查实施方案

2019-04-01 352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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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自治区2019年春季

农作物种子市场专项检查实施方案


内农种站市管发〔2019〕28
 

各盟市种子管理站:

    根据自治区农牧厅《关于印发<2019年内蒙古自治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方案>的通知》(内农牧质发〔2019〕53号)和《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全国种业市场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农办种〔2019〕12号)以及全国农技中心《关于做好2019年春季农作物种子市场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农技种〔2019〕26号)要求,根据2019年我区农作物种子市场监管实际情况,为落实好自治区农牧厅十大行动计划和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管计划,制定《内蒙古自治区2019年春季农作物种子市场专项检查实施方案》。

    一、检查范围

    以玉米、水稻、大豆、蔬菜种子和马铃薯种薯为主要检查对象,在全区范围内对种子集中交易市场和种子经营门店开展专项检查,马铃薯种薯可在种薯仓库检查。检查覆盖面不低于70%。

    主要包括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鄂尔多斯市、巴彦淖尔市、乌兰察布市、赤峰市、通辽市、兴安盟、呼伦贝尔市、阿拉善盟、锡林郭勒盟11个盟市的种子经营场所。全区11个盟市集中交易市场的种子经营门店,边远乡镇、村屯种子代销点和种子质量纠纷频发地区的种子经营门店。

    二、检查内容

    (一)检查标签和使用说明。全面检查市场销售的种子有无标签和使用说明,包装标签和使用说明是否全面、真实和规范,二维码制作是否符合要求,可追溯能否实现等。

    (二)检查品种审定、登记和品种权许可情况。全面检查是否有未审先推、越区种植和已退出品种仍推广销售,应该登记而未经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广告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违法行为等。

    (三)检查经营档案和主体备案情况。全面检查种子经营门店的经营档案、台帐等是否齐全和规范,全面排查辖区内种子经营主体是否备案。

    三、检查方式

    专项检查采取盟市自查和联合督查方式,联合督查时间及人员安排另行通知。各盟市根据各地种子市场实际情况,及时组织开展市场检查和抽样。农业农村部和农牧厅将从各盟市抽查样品中选取一定比例的样品作为农业农村部和自治区抽查样品,统一安排检测。除农业农村部和农牧厅选取的样品外,其余样品的检测由各盟市自行组织。

    四、抽查种子质量

    (一)抽样数量

    按要求对种子经营门店销售的种子进行抽样(其中包括160份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样品),种子样品抽查覆盖面不低于被检查经营门店的50%。

    (二)抽检作物

    以市场上流通的杂交玉米种子为主,适当抽查大豆、水稻、蔬菜种子、马铃薯种薯及当地主栽的其他农作物种子。

    (三)检测项目

    玉米、水稻种子检测水分、净度、发芽率、品种纯度及真实性;大豆种子检测水分、净度、发芽率、品种纯度;其他作物种子检测水分、净度、发芽率三项指标;玉米、水稻、大豆、油菜样品全部进行转基因成分快速检测;马铃薯种薯质量采用种植田间检验方式;品种纯度采用田间小区种植鉴定。

    (四)检测依据

    1.扦样依据:按照《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扦样》(GB/T3543.2-1995)规定执行。

    2.检验依据:水分、净度、发芽率、品种纯度的检验执行GB/T3543.3~6《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玉米品种真实性检测执行NY/T1432-2014《玉米品种鉴定技术规程SSR标记法》;马铃薯种薯执行GB18133-2012《马铃薯种薯》;玉米、大豆、油菜种子转基因成分快速检测执行农业部发布的相关标准。

    (五)判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20464-2006《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及《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8133-2012《马铃薯种薯》及GB4404.1-2008《粮食作物种子第1部分:禾谷类》等。

    五、工作分工及时间安排

    (一)工作分工

    农业农村部和农牧厅选取抽查样品工作由我站组织,各盟市种子管理站(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中心)完成抽样和水分、净度、发芽率三项指标的检测、转基因成分快速检测以及农业农村部、农牧厅选取剩余样品品种纯度、真实性的检测。农业农村部选取的抽查样品由国家统一安排检测。农牧厅选取的玉米种子品种纯度和马铃薯种薯样品由自治区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中心和乌兰察布市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中心共同进行田间小区种植鉴定,品种真实性由自治区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中心负责委托送北京玉米种子检测中心检测。

    (二)时间安排

    4月15日前,完成现场检查和抽样工作,并将样品清单(见附件1)提交自治区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中心。

    4月22日前,农业农村部和农牧厅确定选取样品清单。

    4月25日前,各盟市将选取的样品寄送到自治区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中心。其中,品种真实性和转基因成分检测样品数量要求为玉米400克,水稻200克;品种纯度鉴定样品数量要求为玉米520粒(分2份各260粒)、水稻100克,大豆300克;马铃薯田间检验样品数量要求为微型薯不少于300粒,其他种薯不少于150个种薯块茎。

    4月30日前,完成生产商确认和水分、净度、发芽率、转基因成分的快速检测;不合格样品的检验结果及时通知经销商和生产商。

    5月12日前,各盟市将此次专项检查工作总结、市场检查结果汇总表(见附件2)和专项检查中现场查处的违反标签、主体备案等有关规定的处理结果报送我站。

    5月15日前,自治区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中心和乌兰察布市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中心完成品种纯度和马铃薯种薯田间小区种植鉴定的播种。

    7月28日前,各盟市将本次专项检查不合格样品证据材料(包括扦样单、种子生产经营者确认函及送达凭证、结果通知单及送达凭证、企业异议材料及核查情况等)报送我站。

    8月30日前,完成品种纯度和马铃薯种薯的田间小区种植鉴定。

    9月10日前,自治区农牧厅将向社会公告。

    六、工作要求

    (一)认真组织:各盟市要认真组织,克服困难,按照自治区农牧业厅(内农牧质发〔2019〕53号、93号、94号)、文件和全国农技中心农技种〔2019〕26号文件要求,做好检查、抽样和检测等相关工作,保质、保量、按时完成。

    (二)规范实施:在扦样、样品确认、样品检测、结果通知、异议处理和结果报送等环节,专项检查人员要严格执行规定程序,依法公正开展,科学规范操作,认真做好记录,妥善留存文书、照片及送达凭证等材料,形成完整可靠、可追溯的证据链。

    (三)扦样记录:承担任务的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中心在抽样时,必须记录填写样品抽样单(扦样单),不得涂改,抽样人员要逐项、如实、清楚、正确的填写各项内容,如有需要特别陈述的事项,可在备注栏中标注。                        

    (四)检测要求:各中心应尽快完成检测工作,水分检测要在抽完样品的3-5天内完成。检验发现不合格的样品,尽快通知企业和经销商,并发送《不合格结果通知单》告知。

    (五)信息汇总及总结:及时汇总样品信息及总结,主要内容包括抽检情况、检验结果、发现的问题和建议以及当地农作物种子质量安全形势分析等,上报我站。

    (六)联系方式:

    1.内蒙古自治区种子管理站(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呼伦北路74号);邮编:010010;联系人:崔晓红;电话:0471-6963964;邮箱:cxhimu@163.com。

    2.内蒙古自治区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中心(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呼伦北路13号);邮编:010051;联系人:邓澍;电话:0471-6515367;邮箱:dsds922@163.com。

    3.乌兰察布市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中心(集宁新区察哈尔东街中国海关大楼4楼);邮编:012000;联系人:戎素平;电话:0474-8811643;邮箱:673325498@qq.com。

 

    附件1:2019年春季农作物种子市场抽查样品信息汇总表

    附件2:2019年春季农作物种子市场专项检查现场检查结果汇总表

 

 

                        内蒙古自治区种子管理站

                             2019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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