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5-30 270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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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农牧法发〔2012〕101 号
关于认定违法所得问题的复函
呼和浩特市农牧业局:
你局《关于明确非法生产、经营农作物种子案件中违法所得范围的请示》(呼农牧农字〔2012〕13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2006年答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厅《关于认定违法所得问题的复函》(农办政函[2006]3号)的解释:种子违法案件中的“违法所得”,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规定,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销售收入。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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