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第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种子检验相关行政审批下放和取消后续衔接工作的通知》(农办种〈2014〉31号)文件等有关规定,经我厅考核,内蒙古自治区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中心具备对外开展农作物种子检验的基本条件和能力,批准为合格的种子检验机构,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合格证书》,准许在批准的种子检验项目范围内使用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合格标志。
特此公告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批准的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第三批)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