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种子管理站:
根据《农作物种子检验员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农作物种子检验员考核大纲》规定,《种子检验员证》实行定期审查制度,每两年审查一次。
一、根据《办法》规定,《种子检验员证》届满两年的,必须按规定参加定期审查;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参加定期审查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其种子检验员资格。
因接受继续教育、从事检验工作的时间达不到规定要求而审查未通过的,允许保留资格一年。种子检验员可以在次年再次申请审查。再次审查接受继续教育、从事检验工作的时间要求按第三条确定的年平均标准的三倍核算。再次审查申请只能提起一次。
审查未通过且次年未提出审查申请或者再次审查未通过的,由发证机关注销资格,受聘检验机构收回《种子检验员证》。
种子检验员不同年份取得不同类别的,在进行审查时,未满两年的类别按第三条规定的年平均标准进行审查,不足一年的留待下次审查。
二、定期审查采取书面审查方式,审查内容包括检验知识更新、检验能力保持等情况。
检验知识更新审查以接受继续教育为主,两年内累计时间不少于40小时(平均20小时/年)。教育内容为国家有关种子质量管理方面的政策法规、技术标准、种子检验新知识和新方法。认定依据包括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种子管理机构、农业科研院校出具的培训证书和受聘检验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等材料。
检验能力保持审查以种子检验员从事种子检验的工作量、工作表现为主,两年内累计从事种子检验技术工作时间扦样员和田间检验员不少于100小时(平均50小时/年)、室内检验员不少于600小时(平均300小时/年)。认定依据包括种子检验员个人工作总结、检验记录或检验报告和受聘检验机构出具的证明等材料。
三、定期审查由种子检验员提出申请,受聘检验机构统一申报,原则上每年集中办理一次,申请受理截止日期为
以后每年不再单独通知,请已到审查时间的检验员自行提交材料。
四、申请定期审查,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种子检验员证定期审查申请表;
(二)种子检验员从事种子检验工作的总结;
(三)接受继续教育的证书或证明文件;
(四)受聘检验机构出具的工作情况证明;
(五)其他相关材料。
五、我区的种子检验员年审工作由各盟市种子管理站承担:
从2014年起,我区的机构种子检验员证和企业种子质量检验人员证的年审工作由所在辖区的各盟市种子管理站承担,以后自治区种子管理站不再受理种子检验员的年审工作。各盟市种子管理站应当在每年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审查工作。对符合要求的,按规定在《种子检验员证》上记录审查结论,发放年审通过标识;对不符合要求的,通知受聘检验单位并说明理由,受聘单位应当在5日内告知种子检验员。
各盟市种子管理站将在规定时间内未参加年审和超出规定时间年审不合格的人员以书面的形式上报内蒙古种子管理站,经自治区种子管理站上报自治区农牧业厅公告作废。
五、附件是转发《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种子检验员证定期审查工作的通知》文件和种子检验员证定期审查申请表,供参考。
关于定期审查详细资料可登录内蒙古种业信息网《质量监控》一栏阅读《关于做好种子检验员证定期审查工作的通知》等文件。
附件1: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种子检验员证定期审查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种子管理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