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主要农作物引种者:
为了维护公平公正、竞争有序的种业市场秩序,规范主要农作物引种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引种者提供标准样品编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建立植物品种标准样品库,为种子监督管理提供依据。从而,审定品种的标准样品是开展有效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
在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已通过引种备案的品种,引种者需在2020年10月前补充提供标准样品编号;在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已提交未通过引种备案申请的,请及时补充标准样品编号(附件1);2020年5月12日后提交引种备案申请的,需在申请表上填报标准样品编号。
2、引种者提供引种试验信息
《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引种者应当在拟引种区域开展不少于1年的适应性、抗病性试验,对品种的真实性、安全性和适应性负责。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品种,还应当经过品种权人的同意。
在本通知发布之后拟提交引种备案申请的,需在2020年5月30日前填写引种备案报备表(附件2),将电子版发邮箱(cxhimu@163.com),自治区种子管理站将依法对试验开展情况进行核查。
联系方式:内蒙古自治区种子管理站品种管理科崔晓红(电话:0471-6285043,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呼伦北路13号,邮编:010010)
内蒙古自治区种子管理站
2020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