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农牧局,有关引种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等法律法规,为进一步规范我区2023年同一适宜生态区引种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引种作物种类
玉米、大豆、水稻、小麦、棉花。
二、引种区域划定
根据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审定品种同一适宜生态区的通知》(国品审〔2016〕1号)同一适宜生态区的划分范围,与我区属于同一适宜生态区的其他省级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均可进行引种备案。
三、引种者
引种者应为品种选育单位(个人)或具有引种作物生产经营资质的种子企业。
四、引种要求
(一)及时报备。拟在我区引种备案的品种,请在3月30日前,由引种者填写《内蒙古自治区主要农作物引种备案报备表》(附件1),加盖公章扫描件及WORD版发送电子邮件至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技术推广中心种业发展处报备。未按要求报备试验信息的品种不予引种备案。
(二)开展适应性、抗病性试验。引种者应当在我区拟引种区域开展不少于1年的适应性、抗病性试验。
适应性试验:按照《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审定品种同一适宜生态区的通知》(国品审〔2016〕1号)要求,结合内蒙古生态生产实际,严格在适宜区域内开展试验工作。引种者在拟引种区域自行或委托有试验能力的承试单位进行适应性试验,有效试验点不少于5个,均匀分布且不在同一个县级行政区域内,建议选择自治区统一试验点,试验设计可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对应作物的生产试验方案执行。
抗病性试验:引种备案品种要具有不少于1个生产周期的抗病性鉴定试验结果,鉴定项目及鉴定单位要与同一适宜生态区国家或内蒙古自治区主要农作物品种试验方案一致,鉴定时间为开展适应性试验的两年内。
五、监督管理
(一)在作物生长关键时期,自治区农牧厅将组织专家不定期对引种试验情况进行抽查,各盟市农牧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引种试验的指导监督并做好相关记录。不符合试验要求的品种不予备案。
(二)试验承担单位要严格按照主要农作物品种试验技术规范进行田间管理和观察记载,并建立相关档案,确保试验数据真实有效,可追溯。
(三)引种者在开展试验及引种备案过程中要严格自律,发现弄虚作假的,终止引种备案程序,三年内不再受理该单位品种引种备案。
六、备案材料受理
(一)引种者需提供以下备案材料
1.《内蒙古自治区主要农作物引种备案申报书》(附件2),表中填写信息应与报备时填写信息一致。
2.引种者证明材料。引种者为企业的,需提供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引种者所引品种不是本单位的,应当提供选育单位(个人)或品种所有权单位(个人)同意引种备案的书面材料。
3.拟引种备案品种适应性试验总结报告。报告内容包括:承试单位及具体地点、试验设计、试验结果(各试验点数据及汇总数据)、品种特征特性、栽培要点、风险提示及结论等内容。
4.拟引种备案品种抗病性试验报告。
5.拟引种备案品种审定证书复印件和审定公告复印件。
6.拟引种备案品种照片。突出拟引种备案品种特征特性的照片4-6张, 要求真实、清晰,植株完整,标注品种参试名称,粘贴在A4纸上。玉米:苗期、抽雄期、吐丝期各1张,群体1张(乳熟末期拍摄),果穗1张,籽粒1张,果穗、籽粒照片,底色为兰色,果穗中部需要露出宽度3~5厘米的穗轴,标注杂交种名称。大豆:要求单株(带标尺)、群体、叶片、花、荚、籽粒各1张;荚、籽粒照片,底色为黑色,标注品种名称。水稻、小麦:要求单株(带标尺)、群体、穗、籽粒各一张;穗、籽粒照片,底色为红色,标注品种名称。
7.拟引种备案品种未撤销审定承诺书。
8.备案品种为保护品种的,需提供品种权人书面许可(原件)。
9.引种备案品种真实性、安全性和适应性承诺书。
上述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
(二)备案材料提交
引种者可登陆内蒙古自治区政务服务网(https://zwfw.nmg.gov.cn/)同一适宜生态区引种备案事项办理,按要求提交电子版和纸质材料。
集中受理时间:1月15日—2月15日
联系人:崔晓红(玉米)0471-6285043
傅晓华(大豆、棉花)0471-6285043
孙宇燕(水稻、小麦)0471-6286603
电子邮箱:nmgzyfzc@126.com
附件: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