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农牧种植发[2013]350号
关于启动农作物种子质量
重大事故案件Ⅱ级响应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市农牧业局:
2013年11月8日,内蒙古电视台《百姓热线》栏目对“呼和浩特市及周边地区5000多亩高粱绝收500多户农民损失惨重”进行了采访并报道。12月6日,自治区党委王君书记和自治区纪委张力书记分别对《呼和浩特市及周边地区5000多亩高粱绝收500多户农民损失惨重》(2013年12月1日,内蒙古电视台,《内部参考》第一期)作出重要批示。针对“红缨子”高粱种植绝收事件危害程度及影响,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作物种子质量重大事故案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内农牧种植发[2013]5号)(以下简称《预案》)要求,我厅在呼和浩特市和乌兰察布市启动重大农作物种子事故案件Ⅱ级响应,成立了由分管种植业副厅长贾跃峰为组长的领导小组,坚持“属地负责、部门协同、减少危害、维护稳定”原则,以《种子法》、《内蒙古自治区农作物种子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以下简称《规定》)等法律法规为依据,依法规范、分级控制,妥善处理好“红缨子”高粱种植绝收事件,维护农民利益。请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市农牧业局立即做好以下工作:
(一)立即立案调查。“红缨子”高粱订单种植区域分布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和林县、土默特左旗和乌兰察布市凉城县,按照《预案》属地负责制的原则,请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市农牧业局立即成立“红缨子”高粱种子事故领导小组,立案调查核实“红缨子”高粱种植户数、面积及损失情况,做到进村入户到田调查取证。
(二)认真做好案件移交工作。“红缨子”高粱种植绝收事件使农业生产遭到重大损失,已违反《种子法》第六十条和《条例》第十条、第十二条,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根据《规定》,当地农牧业局完成调查取证后,及时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三)做好农民思想工作。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市农牧业局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涉及农户的法律法规解释说明,做好受损农民思想工作,积极配合司法机关通过法律途径挽回损失。
(四)落实报告制度。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市农牧业局要启动24小时报告制度,每天于15:00前将“红缨子”高粱种植绝收事件处置进展情况传真至0471-6652342、6964743,不得以各种理由延误。
(五)启动责任追究机制。严格执行《预案》“责任追究机制”,对不作为或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不按照规定报告真实情况的、拒不执行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临阵脱逃的以及有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要追究责任。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
2013年12月9日